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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分析|产品名称命名依据

更新时间:2024-08-28 14:15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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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体要求
化妆品备案人、境内责任人可依据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要求,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,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需指明商标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,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。进口产品需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,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(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)。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、汉语拼音、数字、符号等的,还需提供商标注册证。同时产品名称还应符合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第八条、第九条要求。


二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

01

商标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或后缀的填写不完整/不规范,或与备案申请表中产品名称不一致。

产品名为“xx面霜”,属性名应为“霜”。

02

产品名称暗示产品具有多种功效,与申请表的单一功效填报不一致。

产品名称为“多合一”,命名依据中“该产品的特点为多重使用目的”,与申请表中产品功效“保湿”不一致。

03

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,配方中不含有对应的原料(使用动物、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、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)。

产品名称为“XX茉莉护手霜”,配方中不含“茉莉”相关原料。

04

未按要求分别说明商标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或后缀(如有)的具体含义。

05

商标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或后缀的命名依据解释不完整或不合理。

06

未对外文名称的含义或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进行解释(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)。

07

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了字母、汉语拼音、数字、符号等,存在以下问题:

①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只提供了商标受理通知书;

②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已过期或文件不清晰;

③商标注册证信息与产品商标名不一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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